滨江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钱保姆一案
滨江区人民法院 今天
11月10日,滨江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夏某某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不等的刑法和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谭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浙江佰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财公司),并研发“钱保姆”平台,由楼某某(另案处理)实际负责运营;2017年3月6日,内蒙古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从谭某某处购买佰财公司,由洪某某(刑拘在逃)实际控制并运营;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以浙江五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张某以辽宁森森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洪某某处受让佰财公司股份,洪某某及佰财公司高管以上海晶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持有佰财公司股份,佰财公司由夏某某为主实际控制,由洪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营。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张某在明知佰财公司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钱保姆”平台发布投资理财广告,承诺以8.5%-14%不等的年化收益为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并以关联公司、实控公司和空壳公司名义在“钱保姆”平台上发布假标,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2018年8月3日,佰财公司对外发布公告,表示无法正常兑付。经审计,佰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4.9亿余元,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3.8亿余元,其中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8月期间,佰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6亿余元,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3.6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在“钱保姆”平台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6亿余元,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61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等8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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