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良与成都雅堂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2647号
原告:陈有良,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成都雅堂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xxxx楼。
法定代表人:杨定平,职务不详。
原告陈有良与被告成都雅堂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堂控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有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堂控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有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雅堂控股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0日,陈有良与雅堂控股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雅堂控股公司尚欠陈有良借款1809918.52元未归还,雅堂控股公司自2018年1月起至2019年7月按月还款,如雅堂控股公司未按月足额还款,陈有良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雅堂控股公司未在2018年2月还款,构成违约事实,故陈有良依据还款协议书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雅堂控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有良在成都雅堂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堂金融公司”)开办的网上金融平台“雅堂金融”(××)进行充值投资。2018年1月23日,“雅堂金融”平台对外宣布,退出p2p业务,2018年1月26日,雅堂控股公司在该网上平台发布《雅堂金融业务清算方案公告》。陈有良于2018年1月27日与雅堂控股公司在网上签署了《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1月23日,陈有良在雅堂金融平台所享有的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项目、股权项目、供应链项目等第三方主体的所有借款)的债权净值为1809918.52元,上述债权由雅堂控股公司承接并进行偿还。还款方案分为19期按月偿还,2018年1月为2018年1月23日23:59:59的可提现金额的10%;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每月为(账户总额-待还-2018年1月23日可提现金额的10%)10%年化的月利息;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每月为(账户总额-待还-2018年1月23日可提现金额的10%)的10% (账户总额-待还-2018年1月23日可提现金额的10%)10%年化的月利息。双方还约定,如雅堂控股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方案足额给付,则陈有良有权就剩余款项向雅堂控股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有良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雅堂控股公司承担。协议签署后,雅堂控股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偿还了22156元。截至庭审之日,雅堂控股公司未再支付剩余款项。
另查明,雅堂金融公司系雅堂控股公司(原名成都雅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定平发起成立并由二者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为杨定平。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已于2018年1月23日对杨定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于2018年7月16日对雅堂控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有陈有良提交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还款协议书、交易明细、网页截图、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已对雅堂控股公司、杨定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且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发现雅堂金融公司存在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金融融通的行为”及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有良的起诉。
原告陈有良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建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邓黎霞
书记员杨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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