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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财富、国诚金融 2017.10.23-15:04……被告人魏某某通过朱某介绍,多次投资朱某任职的宁波联创财富网站投资理财产品。后联创财富法人葛高枫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调查,魏某某及其妻子的投资款人民币60余万元无法收回。魏某某遂要求朱某以其父母朱元祥、张某某的房产作为担保,并于2014年12月10日从国诚金融公司融资人民币100万元,通过转账汇款方式先汇入朱元祥个人银行账号,嗣后将人民币100万元从朱元祥账户取现并归还国诚金融公司,同时与朱元祥、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制造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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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虚假诉讼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9刑初8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暂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董时华,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时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通过朱某介绍,多次投资朱某任职的宁波以赛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赛亚公司”)旗下联创财富网站投资理财产品。后以赛亚公司法人葛高枫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调查,魏某某及其妻子的投资款人民币60余万元无法收回。魏某某遂要求朱某以其父母朱元祥、张某某的房产作为担保,并于2014年12月10日从国诚金融公司融资人民币100万元,通过转账汇款方式先汇入朱元祥个人银行账号,嗣后将人民币100万元从朱元祥账户取现并归还国诚金融公司,同时与朱元祥、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制造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假象。后魏某某于2016年6月,以上述借款合同、抵押证明等材料向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元祥返还所谓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9月19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魏某某胜诉,2017年5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于本市嘉定区嘉涌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张某某、朱某、王某、温某、解某某、周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借条》、《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工商银行转账记录》、《民事起诉状》、《附件》、及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假诉讼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司法秩序,保护正常民事庭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 琦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真是无奇不有,这案子牵扯了2个知名雷台,也是够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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