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有多傻,才会去投联创这样的平台?中联创雷的真心不值得同情 — 联创财富【2016.8.15-九游会j9备用网址

到底是有多傻,才会去投联创这样的平台?中联创雷的真心不值得同情 — 联创财富【2016.8.15-15:00】

【联创财富】
【2013.11.1上线】
【2014.11.27爆雷】
【2016.8.15判决】

2014-11-27 20:32
到底是有多傻,才会去投联创这样的平台?中联创雷的真心不值得同情。
【哎,中雷已够惨,还要被鄙视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甬刑一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高枫,浙江省宁海县,宁波以赛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怀宇,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高枫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华权、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高枫及其辩护人杨怀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2月21日决定恢复审理,同年5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追加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被告人葛高枫在宁波市鄞州区注册成立宁波以赛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以赛亚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葛高枫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宁波以赛亚公司的网站“联创财富”为平台,虚构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在网站发布各类虚假借款标书,根据不同投资标的的类型、金额,以支付投资人20%左右的年化收益率外加高额奖励为诱饵,向投资人大肆非法集资。所筹资金全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至葛高枫的个人银行账户,由其一人支配。上述资金除部分用于返还投资人本金、利息、奖励以外,其余均被葛高枫用于个人挥霍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车辆。
截至2014年11月底,被告人葛高枫通过“联创财富”网站先后从侯某甲、李某甲等全国多个省份的342名不特定对象处骗取资金71917517.27元,归还本金、利息39859968元,实际骗得32057549.27元。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葛高枫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高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葛高枫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葛高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募集款项分别被用来发放高利贷及购买房产等投资,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案发后其并未逃匿。被告人葛高枫自愿认罪,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葛高枫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葛高枫在宁波市鄞州区注册成立宁波以赛亚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葛高枫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宁波以赛亚公司的网站“联创财富”为平台,虚构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在网站发布各类虚假借款标书,根据不同投资标的的类型、金额,以支付投资人20%左右的年化收益率外加高额奖励为诱饵,向投资人大肆非法集资。所筹资金全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至葛高枫的个人银行账户,由其一人支配。上述资金除部分用于返还投资人本金、利息、奖励以外,其余绝大部分均被葛高枫用于个人挥霍或者以葛某甲、罗某乙等人名义购买房产、车辆等。
截至2014年11月底,被告人葛高枫通过“联创财富”网站先后从侯某甲、李某甲等全国多个省份的342名不特定对象处骗取资金71917516.22元,归还本金、利息39859968元,实际骗得32057548.22元。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侯某甲处募集资金2856005.19元,归还898119元,实际骗得1957886.19元。
2.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甲处募集资金1211276.36元,归还392018元,实际骗得819258.36元。
3.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宋某甲处募集资金2293041.96元,归还1494478元,实际骗得798563.96元。
4.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乙处募集资金1292494.85元,归还508422元,实际骗得784072.85元。
5.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乙处募集资金1607858.57元,归还901208元,实际骗得706650.57元。
6.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汪某处募集资金827132.97元,归还197564元,实际骗得629568.97元。
7.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顾某处募集资金722759.39元,归还114627元,实际骗得608132.39元。
8.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魏某处募集资金4182166.6元,归还3623637元,实际骗得558529.6元。
9.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徐某甲处募集资金1992346.42元,归还1466504元,实际骗得525842.42元。
10.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丙处募集资金681218元,归还182967元,实际骗得498251元。
11.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唐某甲处募集资金595933元,归还108568元,实际骗得487365元。
12.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胡某甲处募集资金510191.07元,归还52233元,实际骗得457958.07元。
13.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甲处募集资金1094328.86元,归还654020元,实际骗得440308.86元。
14.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任某甲处募集资金379720.29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379720.29元。
15.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丙处募集资金455087.42元,归还98770元,实际骗得356317.42元。
16.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邓某处募集资金389477.12元,归还63771元,实际骗得325706.12元。
17.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周某甲处募集资金1359574.23元,归还1040245元,实际骗得319329.23元。
18.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唐某乙处募集资金1492164.85元,归还1190767元,实际骗得301397.85元。
19.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姜某甲处募集资金398776.85元,归还107265元,实际骗得291511.85元。
20.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何某乙处募集资金304769.19元,归还20306元,实际骗得284463.19元。
21.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乙处募集资金368465.6元,归还91183元,实际骗得277282.6元。
22.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陶某处募集资金392880.41元,归还125273元,实际骗得267607.41元。
23.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丁处募集资金266938.69元,归还3000元,实际骗得263938.69元。
24.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甲处募集资金260820.59元,归还3431元,实际骗得257389.59元。
25.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孙某甲处募集资金856604.64元,归还603796元,实际骗得252808.64元。
26.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丁处募集资金526520.97元,归还280862元,实际骗得245658.97元。
27.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谭某处募集资金797895.83元,归还554083元,实际骗得243812.83元。
28.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丙处募集资金337035.19元,归还95373元,实际骗得241662.19元。
29.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宋某乙处募集资金304836.69元,归还63259元,实际骗得241577.69元。
30.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杨某甲处募集资金389001.49元,归还149979元,实际骗得239022.49元。
31.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钟某处募集资金236201.8元,归还1049元,实际骗得235152.8元。
32.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乙处募集资金362529.33元,归还128590元,实际骗得233939.33元。
33.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熊某甲处募集资金255090元,归还25441元,实际骗得229649元。
34.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乙处募集资金228323.59元,归还1100元,实际骗得227223.59元。
35.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孔某处募集资金275133.56元,归还49858元,实际骗得225275.56元。
36.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周某乙处募集资金284470.37元,归还59253元,实际骗得225217.37元。
37.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戊处募集资金240038.54元,归还15157元,实际骗得224881.54元。
38.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沈某甲处募集资金531066.35元,归还312292元,实际骗得218774.35元。
39.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甲处募集资金208717.22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208717.22元。
40.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罗某丙处募集资金264317.02元,归还63000元,实际骗得201317.02元。
41.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徐某乙处募集资金210037.6元,归还13267元,实际骗得196770.6元。
42.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吴某甲处募集资金207866.15元,归还12400元,实际骗得195466.15元。
43.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姜某乙处募集资金1034658.52元,归还839458元,实际骗得195200.52元。
44.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丙处募集资金233927.45元,归还42350元,实际骗得191577.45元。
45.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杨某乙处募集资金218140元,归还33510元,实际骗得184630元。
46.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丁处募集资金555425.6元,归还371503元,实际骗得183922.6元。
47.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莫某甲处募集资金578590元,归还396026元,实际骗得182564元。
48.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乙处募集资金208178.3元,归还31835元,实际骗得176343.3元。
49.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程某甲处募集资金401727.1元,归还225838元,实际骗得175889.1元。
50.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韩某甲处募集资金572003.38元,归还397383元,实际骗得174620.38元。
51.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曲某甲处募集资金315328.39元,归还143460元,实际骗得171868.39元。
52.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丁处募集资金165700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165700元。
53.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聂某处募集资金207608.69元,归还44336元,实际骗得163272.69元。
54.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倪某甲处募集资金496849.46元,归还339454元,实际骗得157395.46元。
55.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汤某处募集资金745368.62元,归还593625元,实际骗得151743.62元。
56.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袁某处募集资金246321.97元,归还95501元,实际骗得150820.97元。
57.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韩某乙处募集资金147099.6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147099.6元。
58.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徐某丙处募集资金156259.27元,归还17339元,实际骗得138920.27元。
59.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酉福兰处募集资金162614.4元,归还25233元,实际骗得137381.4元。
60.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丙处募集资金265160.47元,归还132281元,实际骗得132879.47元。
61.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卢某甲处募集资金152447.22元,归还21116元,实际骗得131331.22元。
62.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罗某丁处募集资金613582.2元,归还484029元,实际骗得129553.2元。
63.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乐某处募集资金114207.75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114207.75元。
64.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戊处募集资金276746.25元,归还163424元,实际骗得113322.25元。
65.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牛某处募集资金406275.92元,归还294584元,实际骗得111691.92元。
66.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宓某处募集资金646959.41元,归还536474元,实际骗得110485.41元。
67.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杨某丙处募集资金109054.61元,归还2614元,实际骗得106440.61元。
68.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武某甲处募集资金140529.44元,归还34976元,实际骗得105553.44元。
69.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赵某甲处募集资金115287.4元,归还12344元,实际骗得102943.4元。
70.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邢某处募集资金140677.12元,归还39257元,实际骗得101420.12元。
71.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丁处募集资金479213.03元,归还378075元,实际骗得101138.03元。
72.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万某处募集资金101000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101000元。
73.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己处募集资金120068.8元,归还20709元,实际骗得99359.8元。
74.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甲处募集资金103018.8元,归还4263元,实际骗得98755.8元。
75.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丙处募集资金122631.81元,归还26414元,实际骗得96217.81元。
76.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梅某甲处募集资金98198.16元,归还2132元,实际骗得96066.16元。
77.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戊处募集资金316348.29元,归还224414元,实际骗得91934.29元。
78.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己处募集资金91852.32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91852.32元。
79.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己处募集资金140894.27元,归还51012元,实际骗得89882.27元。
80.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杜某甲处募集资金186734.69元,归还98365元,实际骗得88369.69元。
81.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乙处募集资金309562.09元,归还223280元,实际骗得86282.09元。
82.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白某甲处募集资金152467.94元,归还66780元,实际骗得85687.94元。
83.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庚处募集资金156275.48元,归还72084元,实际骗得84191.48元。
84.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丙处募集资金89970元,归还7260元,实际骗得82710元。
85.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石某处募集资金80016.02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80016.02元。
86.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肖某甲处募集资金174876.57元,归还99860元,实际骗得75016.57元。
87.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葛某乙处募集资金520395元,归还445532元,实际骗得74863元。
88.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范某处募集资金649673.04元,归还575257元,实际骗得74416.04元。
89.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方某处募集资金132530.06元,归还58571元,实际骗得73959.06元。
90.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胡某乙募集资金132127.16元,归还59440元,实际骗得72687.16元。
91.2014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辛处募集资金260060.13元,归还188858元,实际骗得71202.13元。
92.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何某丙处募集资金88284.43元,归还19377元,实际骗得68907.43元。
93.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壬处募集资金151129.31元,归还82362元,实际骗得68767.31元。
94.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赵某乙处募集资金81300元,归还12537元,实际骗得68763元。
95.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段某处募集资金160203.47元,归还92487元,实际骗得67716.47元。
96.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赵某丙处募集资金216874.81元,归还151338元,实际骗得65536.81元。
97.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戊处募集资金64304.88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64304.88元。
98.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丁募集资金172445.35元,归还108257元,实际骗得64188.35元。
99.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卢某乙处募集资金149399.04元,归还86414元,实际骗得62985.04元。
100.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己处募集资金138979.79元,归还76463元,实际骗得62516.79元。
101.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庚处募集资金330911元,归还268406元,实际骗得62505元。
102.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茹某处募集资金60988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60988元。
103.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莫某乙处募集资金116193.01元,归还56178元,实际骗得60015.01元。
104.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丁某处募集资金60013.23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60013.23元。
105.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庚处募集资金59219.54元,归还100元,实际骗得59119.54元。
106.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癸处募集资金59825元,归还924元,实际骗得58901元。
107.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戊处募集资金202000元,归还143573元,实际骗得58427元。
108.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己处募集资金74000元,归还16877元,实际骗得57123元。
109.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冯某处募集资金151546元,归还94655元,实际骗得56891元。
110.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戊处募集资金58145.71元,归还1274元,实际骗得56871.71元。
111.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辛处募集资金57000元,归还1000元,实际骗得56000元。
112.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孙某乙处募集资金63360元,归还7502元,实际骗得55858元。
113.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丙华处募集资金274658.78元,归还219364元,实际骗得55294.78元。
114.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尹某处募集资金54999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54999元。
115.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壬处募集资金175089.72元,归还120377元,实际骗得54712.72元。
116.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周某丙处募集资金60000元,归还5415元,实际骗得54585元。
117.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胡某丙处募集资金207203.45元,归还152703元,实际骗得54500.45元。
118.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癸处募集资金307981.3元,归还253731元,实际骗得54250.3元。
119.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己处募集资金117352.6元,归还63175元,实际骗得54177.6元。
120.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丁处募集资金190662.48元,归还137033元,实际骗得53629.48元。
121.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辛处募集资金192712.23元,归还139573元,实际骗得53139.23元。
122.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郭某甲处募集资金257484.3元,归还205040元,实际骗得52444.3元。
123.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周某丁处募集资金112255元,归还59969元,实际骗得52286元。
124.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庚处募集资金55475.5元,归还3672元,实际骗得51803.5元。
125.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徐某丁处募集资金51999.77元,归还1204元,实际骗得50795.77元。
126.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徐某戊处募集资金50025.13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50025.13元。
127.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严某甲处募集资金53177.4元,归还3554元,实际骗得49623.4元。
128.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单某处募集资金60000元,归还11600元,实际骗得48400元。
129.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壬处募集资金131677.97元,归还85611元,实际骗得46066.97元。
130.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姚某处募集资金50000元,归还4550元,实际骗得45450元。
131.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吴某乙处募集资金67700元,归还22370元,实际骗得45330元。
132.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辛处募集资金45803元,归还692元,实际骗得45111元。
133.2014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路某处募集资金59662.46元,归还15000元,实际骗得44662.46元。
134.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潘某甲处募集资金73027.16元,归还29324元,实际骗得43703.16元。
135.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彭某甲处募集资金43465.62元,归还683元,实际骗得42782.62元。
136.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廖某甲处募集资金90025.23元,归还47767元,实际骗得42258.23元。
137.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白某乙处募集资金50199.06元,归还8380元,实际骗得41819.06元。
138.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樊某处募集资金43282.58元,归还3069元,实际骗得40213.58元。
139.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庚处募集资金40000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40000元。
140.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吴某丙处募集资金43015.54元,归还3060元,实际骗得39955.54元。
141.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杜某乙处募集资金122961.75元,归还83480元,实际骗得39481.75元。
142.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子处募集资金43645.62元,归还4212元,实际骗得39433.62元。
143.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高某甲处募集资金188448.3元,归还150470元,实际骗得37978.3元。
144.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厉绍斌处募集资金39192.51元,归还2130元,实际骗得37062.51元。
145.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丑处募集资金50120元,归还13486元,实际骗得36634元。
146.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熊某乙处募集资金36687元,归还273元,实际骗得36414元。
147.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子处募集资金189945.56元,归还153906元,实际骗得36039.56元。
148.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鲍某甲处募集资金37235.15元,归还1215元,实际骗得36020.15元。
149.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吴某丁处募集资金38054.24元,归还3084元,实际骗得34970.24元。
150.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赵某丁处募集资金36350元,归还1701元,实际骗得34649元。
151.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寅处募集资金359703.93元,归还325065元,实际骗得34638.93元。
152.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癸处募集资金438139.93元,归还406755元,实际骗得31384.93元。
153.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马某甲处募集资金51080元,归还20039元,实际骗得31041元。
154.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子处募集资金30007.35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30007.35元。
155.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辛处募集资金173001.27元,归还142239元,实际骗得30762.27元。
156.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丑处募集资金242199.44元,归还212199元,实际骗得30000.44元。
157.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壬处募集资金302370.9元,归还272391元,实际骗得29979.9元。
158.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姜某丙处募集资金669612.09元,归还640108元,实际骗得29504.09元。
159.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曾某处募集资金29700.96元,归还708元,实际骗得28992.96元。
160.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徐某己处募集资金49867.05元,归还21023元,实际骗得28844.05元。
161.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庚处募集资金72477.54元,归还44390元,实际骗得28087.54元。
162.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辛处募集资金68808.69元,归还40758元,实际骗得28050.69元。
163.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胡某丁处募集资金890861.16元,归还863324元,实际骗得27537.16元。
164.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许某甲处募集资金104515.15元,归还77313元,实际骗得27202.15元。
165.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戊处募集资金57352.55元,归还30363元,实际骗得26989.55元。
166.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马某乙处募集资金37918.03元,归还11209元,实际骗得26709.03元。
167.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寅处募集资金28515.92元,归还2059元,实际骗得26456.92元。
168.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卯处募集资金81338元,归还55033元,实际骗得26305元。
169.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仲某处募集资金99064.46元,归还73490元,实际骗得25574.46元。
170.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许某乙处募集资金342611.44元,归还317147元,实际骗得25464.44元。
171.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倪某乙处募集资金42301元,归还17156元,实际骗得25145元。
172.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癸处募集资金54000元,归还29306元,实际骗得24694元。
173.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梁某处募集资金74050.72元,归还49494元,实际骗得24556.72元。
174.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辰处募集资金43080元,归还18744元,实际骗得24336元。
175.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丑处募集资金318019.82元,归还294000元,实际骗得24019.82元。
176.2014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己处募集资金24825元,归还1075元,实际骗得23750元。
177.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卯处募集资金25157.05元,归还2344元,实际骗得22813.05元。
178.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何某丁处募集资金22649.42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22649.42元。
179.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严某乙处募集资金38882元,归还16400元,实际骗得22482元。
180.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寅处募集资金88020元,归还66367元,实际骗得21653元。
181.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庚处募集资金30700元,归还10285元,实际骗得20415元。
182.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赵某戊处募集资金20000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20000元。
183.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胡某戊处募集资金20000元,归还240元,实际骗得19760元。
184.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杨某丁处募集资金94090.52元,归还74357元,实际骗得19733.52元。
185.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彭某乙处募集资金29041.12元,归还9701元,实际骗得19340.12元。
186.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梅某乙处募集资金132031.22元,归还112760元,实际骗得19271.22元。
187.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子处募集资金54057.56元,归还35179元,实际骗得18878.56元。
188.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丑处募集资金20000元,归还1451元,实际骗得18549元。
189.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余某甲处募集资金20012元,归还1496元,实际骗得18516元。
190.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钱某处募集资金49827.88元,归还31759元,实际骗得18068.88元。
191.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何某戊处募集资金20263元,归还2575元,实际骗得17688元。
192.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杨某戊处募集资金30000元,归还12440元,实际骗得17560元。
193.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巳处募集资金43200.64元,归还25906元,实际骗得17294.64元。
194.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廖某乙处募集资金117122.35元,归还100287元,实际骗得16835.35元。
195.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任某乙飞处募集资金17396.64元,归还621元,实际骗得16775.64元。
196.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午处募集资金17908元,归还1156元,实际骗得16752元。
197.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郑某甲处募集资金20080元,归还3360元,实际骗得16720元。
198.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穆某处募集资金30180.83元,归还13743元,实际骗得16437.83元。
199.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辛处募集资金17228元,归还861元,实际骗得16367元。
200.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华某处募集资金74324.93元,归还58176元,实际骗得16148.93元。
201.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洪某处募集资金28116元,归还11985元,实际骗得16131元。
202.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卢某丙处募集资金18871.61元,归还3118元,实际骗得15753.61元。
203.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甲处募集资金51461.98元,归还35916元,实际骗得15545.98元。
204.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来某处募集资金50000元,归还34460元,实际骗得15540元。
205.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未处募集资金39000.01元,归还23469元,实际骗得15531.01元。
206.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卯处募集资金150240.07元,归还135155元,实际骗得15085.07元。
207.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辰处募集资金17366.49元,归还2380元,实际骗得14986.49元。
208.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马某丙处募集资金39000元,归还24154元,实际骗得14846元。
209.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周某戊处募集资金50649.73元,归还35983元,实际骗得14666.73元。
210.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陆某处募集资金22096.2元,归还7544元,实际骗得14552.2元。
211.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程某乙处募集资金31721元,归还17533元,实际骗得14188元。
212.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壬处募集资金25000元,归还10830元,实际骗得14170元。
213.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宋某丙处募集资金60000.06元,归还45905元,实际骗得14095.06元。
214.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尚某处募集资金15000元,归还945元,实际骗得14055元。
215.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胡某己处募集资金73000元,归还59220元,实际骗得13780元。
216.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晏某处募集资金40000元,归还26247元,实际骗得13753元。
217.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辰处募集资金19000元,归还5517元,实际骗得13483元。
218.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壬处募集资金104354.85元,归还91341元,实际骗得13013.85元。
219.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巳处募集资金21012.39元,归还8098元,实际骗得12914.39元。
220.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巳处募集资金74333.15元,归还61947元,实际骗得12386.15元。
221.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贾某处募集资金31417.56元,归还19111元,实际骗得12306.56元。
222.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左某处募集资金12300元,归还60元,实际骗得12240元。
223.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廖某丙处募集资金25000元,归还12950元,实际骗得12050元。
224.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武某乙处募集资金11400元,归还50元,实际骗得11350元。
225.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午处募集资金12000元,归还697元,实际骗得11303元。
226.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壬处募集资金12037.96元,归还876元,实际骗得11161.96元。
227.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未处募集资金236250.250元,归还225229元,实际骗得11021.25元。
228.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寅处募集资金11000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11000元。
229.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白某丙处募集资金11000元,归还541元,实际骗得10459元。
230.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姜某丁处募集资金31963.06元,归还21808元,实际骗得10155.06元。
231.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沈某乙处募集资金10000元,归还167元,实际骗得9833元。
232.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申处募集资金10000元,归还350元,实际骗得9650元。
233.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吴某戊处募集资金14288元,归还5022元,实际骗得9266元。
234.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韩某丙处募集资金85539.1元,归还76351元,实际骗得9188.1元。
235.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申处募集资金18548.76元,归还9374元,实际骗得9174.76元。
236.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韩某丁处募集资金19900元,归还10828元,实际骗得9072元。
237.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蔡某甲处募集资金10045元,归还1055元,实际骗得8990元。
238.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酉处募集资金28019.35元,归还19184元,实际骗得8835.35元。
239.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郑某乙处募集资金21109.77元,归还12337元,实际骗得8772.77元。
240.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秦某处募集资金10020.4元,归还1454元,实际骗得8566.4元。
241.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午处募集资金20000元,归还11460元,实际骗得8540元。
242.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戌处募集资金9037.36元,归还500元,实际骗得8537.36元。
243.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罗某戊处募集资金14494.65元,归还6088元,实际骗得8406.65元。
244.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唐某丙处募集资金9528.5元,归还1140元,实际骗得8388.5元。
245.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熊某丙处募集资金10000元,归还1625元,实际骗得8375元。
246.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覃某处募集资金22111.13元,归还14005元,实际骗得8106.13元。
247.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癸处募集资金56218.88元,归还48433元,实际骗得7785.88元。
248.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癸处募集资金7644.68元,归还129元,实际骗得7515.68元。
249.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潘某乙处募集资金13047.18元,归还5766元,实际骗得7281.18元。
250.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卯处募集资金22045.04元,归还15073元,实际骗得6972.04元。
251.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酉处募集资金20600元,归还13676元,实际骗得6924元。
252.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癸处募集资金22084.5元,归还15383元,实际骗得6701.5元。
253.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史某处募集资金99828.43元,归还93868元,实际骗得5960.43元。
254.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亥处募集资金5987.89元,归还151元,实际骗得5836.89元。
255.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戌处募集资金6000元,归还189元,实际骗得5811元。
256.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蔡某乙处募集资金88085.48元,归还82427元,实际骗得5658.48元。
257.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伍某处募集资金16578元,归还11040元,实际骗得5538元。
258.2014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未处募集资金20000元,归还11543元,实际骗得5457元。
259.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申处募集资金120157.91元,归还114758元,实际骗得5399.91元。
260.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贠朝晖处募集资金229827.05元,归还224513元,实际骗得5314.05元。
261.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姜某戊处募集资金36873.94元,归还31707元,实际骗得5166.94元。
262.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子处募集资金10000元,归还5000元,实际骗得5000元。
263.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徐某庚处募集资金5000元,未归还本息,实际骗得5000元。
264.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亥处募集资金5000元,归还189元,实际骗得4811元。
265.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徐某辛处募集资金5000元,归还292元,实际骗得4708元。
266.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子处募集资金21000元,归还16293元,实际骗得4707元。
267.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吴某己处募集资金31010元,归还26338元,实际骗得4672元。
268.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a月处募集资金10104.9元,归还5490元,实际骗得4614.9元。
269.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苏某处募集资金7559元,归还2949元,实际骗得4610元。
270.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b处募集资金18704.8元,归还14180元,实际骗得4524.8元。
271.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丑处募集资金27841.91元,归还23539元,实际骗得4302.91元。
272.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丑处募集资金34982.59元,归还30748元,实际骗得4234.59元。
273.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谢某甲处募集资金30856元,归还26642元,实际骗得4214元。
274.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吴某庚处募集资金46835元,归还42688元,实际骗得4147元。
275.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谢某乙处募集资金15000元,归还10950元,实际骗得4050元。
276.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赵某己处募集资金5983元,归还2064元,实际骗得3919元。
277.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a处募集资金9009.08元,归还5161元,实际骗得3848.08元。
278.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朱某寅处募集资金49522元,归还45695元,实际骗得3827元。
279.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c处募集资金8700元,归还5039元,实际骗得3661元。
280.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邱某处募集资金3937.9元,归还291元,实际骗得3646.9元。
281.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酉处募集资金19000元,归还15393元,实际骗得3607元。
282.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赵某庚处募集资金5022.12元,归还1836元,实际骗得3186.12元。
283.2013年11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姜某己处募集资金8449.28元,归还5320元,实际骗得3129.28元。
284.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戚某处募集资金5000元,归还1936元,实际骗得3064元。
285.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余某乙处募集资金7214.42元,归还4231元,实际骗得2983.42元。
286.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赵某辛处募集资金18500元,归还15535元,实际骗得2965元。
287.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吕某处募集资金2800元,归还98元,实际骗得2702元。
288.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许某丙处募集资金3000元,归还437元,实际骗得2563元。
289.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许后勤处募集资金40799.93元,归还38247元,实际骗得2552.93元。
290.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杨某己处募集资金4016.89元,归还2068元,实际骗得1948.89元。
291.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饶某处募集资金2000元,归还100元,实际骗得1900元。
292.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肖某乙处募集资金20224.7元,归还18508元,实际骗得1716.7元。
293.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d处募集资金17252.39元,归还15672元,实际骗得1580.39元。
294.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付某处募集资金6008.25元,归还4437元,实际骗得1571.25元。
295.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辰处募集资金7052元,归还5492元,实际骗得1560元。
296.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郭某乙处募集资金6489元,归还5003元,实际骗得1486元。
297.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侯某乙处募集资金1000元,归还173元,实际骗得827元。
298.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b处募集资金11903.91元,归还11172元,实际骗得731.91元。
299.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周某己处募集资金6500.03元,归还5985元,实际骗得515.03元。
300.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董某处募集资金2093666.7元,归还1560087元,实际骗得533579.7元。
301.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曲某乙处募集资金591368.64元,归还180000元,实际骗得411368.64元。
302.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戌处募集资金401954.73元,归还19476元,实际骗得382478.73元。
303.2014年3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e处募集资金350309.21元,归还29278元,实际骗得321031.21元。
304.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任某丙处募集资金1285665.2元,归还993661元,实际骗得292004.19元。
305.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巳处募集资金270245.69元,归还20300元,实际骗得249945.69元。
306.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祝某处募集资金188592.51元,未归还本金、利息,实际骗得188592.51元。
307.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亥处募集资金190118.33元,归还12200元,实际骗得177918.33元。
308.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韩某甲处募集资金572003.38元,归还397383元,实际骗得174620.38元。
309.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唐某丁处募集资金132479元,归还1810元,实际骗得130669元。
310.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任某乙处募集资金224421.73元,归还105516元,实际骗得118905.73元。
311.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a处募集资金182294.5元,归还64572元,实际骗得117722.5元。
312.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兰某处募集资金247758.2元,归还132999元,实际骗得114759.2元。
313.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刘某b处募集资金186322.55元,归还71895元,实际骗得114427.55元。
314.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姜某庚处募集资金113336.95元,未归还本金、利息,实际骗得113336.95元。
315.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蒋某处募集资金200761.37元,归还91122元,实际骗得109639.37元。
316.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邬某处募集资金200400元,归还121500元,实际骗得78900元。
317.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周某庚处募集资金535531.93元,归还462400元,实际骗得73131.93元。
318.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高某乙处募集资金598447.42元,归还529879元,实际骗得68568.42元。
319.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鲍某乙处募集资金202886.71元,归还134871元,实际骗得68015.71元。
320.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徐某壬处募集资金350552元,归还283097元,实际骗得67455元。
321.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戊处募集资金64304.88元,未归还本金、利息,实际骗得64304.88元。
322.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夏某处募集资金62357.7元,未归还本金、利息,实际骗得62357.7元。
323.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程某丙处募集资金62270.72元,未归还本金、利息,实际骗得62270.72元。
324.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郑某丙处募集资金60000元,归还100元,实际骗得59900元。
325.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孙某丙处募集资金155653.83元,归还99170元,实际骗得56483.83元。
326.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吴某辛处募集资金80129.34元,归还27977元,实际骗得52152.34元。
327.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c处募集资金35500元,归还374元,实际骗得35126元。
328.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寅处募集资金28515.92元,归还2059元,实际骗得26456.92元。
329.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张某d处募集资金21000元,归还61元,实际骗得20939元。
330.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戴某处募集资金571653.73元,归还551538元,实际骗得20115.73元。
331.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a处募集资金20001元,未归还本金、利息,实际骗得20001元。
332.2014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林某处募集资金127736.77元,归还108523元,实际骗得19213.77元。
333.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李某午处募集资金17000元,未归还本金、利息,实际骗得17000元。
334.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黄某子处募集资金16995元,归还2651元,实际骗得14344元。
335.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吴某壬处募集资金94384.08元,归还81222元,实际骗得13162.08元。
336.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季某处募集资金42000元,归还32115元,实际骗得9885元。
337.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王某f处募集资金17831.25元,归还8385元,实际骗得9446.25元。
338.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秦某处募集资金10020.4元,归还1454元,实际骗得8566.4元。
339.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杨某庚处募集资金83996元,归还78603元,实际骗得5393元。
340.2014年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陈某寅处募集资金5000元,未归还本金、利息,实际骗得5000元。
341.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郭某乙处募集资金6489元,归还5003元,实际骗得1486元。
342.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葛高枫从竺某处募集资金4016.98元,归还2991元,实际骗得1025.98元。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葛高枫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侯某甲、李某甲、宋某甲、朱某乙、王某乙、汪某、顾某、魏某、徐某甲、朱某丙、唐某甲、胡某甲、刘某甲、任某甲、王某丙、邓某、周某甲、唐某乙、姜某甲、何某乙、李某乙、陶某、朱某丁、张某甲、孙某甲、王某丁、谭某、李某丙、宋某乙、杨某甲、钟某、张某乙、熊某甲、刘某乙、孔某、周某乙、王某戊、沈某甲、黄某甲、罗某丙、徐某乙、吴某甲、姜某乙、张某丙、杨某乙、李某丁、莫某甲、黄某乙、程某甲、韩某甲、曲某甲、张某丁、聂某、倪某甲、汤某、袁某、韩某乙、徐某丙、酉福兰、刘某丙、卢某甲、罗某丁、乐某、朱某戊、牛某、宓某、杨某丙、武某甲、赵某甲、邢某、刘某丁、万某、王某己、陈某甲、黄某丙、梅某甲、刘某戊、刘某己、朱某己、杜某甲、陈某乙、白某甲、刘某庚、陈某丙、石某、肖某甲、葛某乙、范某、方某、胡某乙、刘某辛、何某丙、刘某壬、赵某乙、段某、赵某丙、张某戊、黄某丁、卢某乙、张某己、王某庚、茹某、莫某乙、丁某、张某庚、刘某癸、李某戊、李某己、冯某、黄某戊、张某辛、孙某乙、陈某丙华、尹某、张某壬、周某丙、胡某丙、张某癸、黄某己、陈某丁、王某辛、郭某甲、周某丁、朱某庚、徐某丁、徐某戊、严某甲、单某、王某壬、姚某、吴某乙、朱某辛、路某、潘某甲、彭某甲、廖某甲、白某乙、樊某、李某庚、吴某丙、杜某乙、张某子、高某甲、厉绍斌、张某丑、熊某乙、刘某子、鲍某甲、吴某丁、赵某丁、张某寅、王某癸、马某甲、王某子、李某辛、王某丑、李某壬、姜某丙、曾某、徐某己、黄某庚、黄某辛、胡某丁、许某甲、陈某戊、马某乙、王某寅、张某卯、仲某、许某乙、倪某乙、李某癸、梁某、张某辰、刘某丑、陈某己、王某卯、何某丁、严某乙、刘某寅、陈某庚、赵某戊、胡某戊、杨某丁、彭某乙、梅某乙、李某子、李某丑、余某甲、钱某、何某戊、杨某戊、张某巳、廖某乙、任某乙飞、张某午、郑某甲、穆某、陈某辛、华某、洪某、卢某丙、张某甲、来某、张某未、刘某卯、刘某辰、马某丙、周某戊、陆某、程某乙、朱某壬、宋某丙、尚某、胡某己、晏某、王某辰、黄某壬、刘某巳、王某巳、贾某、左某、廖某丙、武某乙、王某午、陈某壬、王某未、李某寅、白某丙、姜某丁、沈某乙、张某申、吴某戊、韩某丙、王某申、韩某丁、蔡某甲、王某酉、郑某乙、秦某、刘某午、王某戌、罗某戊、唐某丙、熊某丙、覃某、朱某癸、陈某癸、潘某乙、李某卯、张某酉、黄某癸、史某、王某亥、张某戌、蔡某乙、伍某、刘某未、刘某申、贠朝晖、姜某戊、朱某子、徐某庚、张某亥、徐某辛、陈某子、吴某己、王某a月、苏某、王某b、朱某丑、陈某丑、谢某甲、吴某庚、谢某乙、赵某己、张某a、朱某寅、王某c、邱某、刘某酉、赵某庚、姜某己、戚某、余某乙、赵某辛、吕某、许某丙、许后勤、杨某己、饶某、肖某乙、王某d、付某、李某辰、郭某乙、侯某乙、张某b、周某己、董某、曲某乙、刘某戌、王某e、任某丙、李某巳、祝某、刘某亥、韩某甲、唐某丁、任某乙、刘某a、兰某、刘某b、姜某庚、蒋某、邬某、周某庚、高某乙、鲍某乙、徐某壬、张某戊、夏某、程某丙、郑某丙、孙某丙、吴某辛、张某c、王某寅、张某d、戴某、王某a、林某、李某午、黄某子、吴某壬、季某、王某f、秦某、杨某庚、陈某寅、郭某乙、竺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上述被害人均是在宁波以赛亚公司网站“联创财富”登记注册成会员,并将钱款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汇到该公司银行账户。该公司总经理朱某甲等人介绍,他们公司主要是将钱借给他人赚钱利息,借款人大都是宁海本地人,借款用途具体没讲,他说公司老总葛高枫的催收能力很强。该公司称到期可获得奖励、本金和利息,如果要提现,要向公司提出申请。该公司借款的标书上一般会有借款金额、利率、奖励,借款期限,交易类型,有借款人的信息,但对方都把借款人信息涂掉了,也有借条和还款协议,但是上面的信息都不全。借款协议书都是电子协议没有手签的。每笔标的利息奖励都不一样,平均下来月利息加奖励在3%左右,该公司网站上统一规定年利息是20%,奖励各不相同1.2%至7%不等。截止2014年11月底,葛高枫通过“联创财富”网站先后从上述被害人处骗取资金71917517.27元,归还本金、利息39859968元,实际骗得32057549.27元。
2.证人朱某甲(宁波以赛亚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其是宁波以赛亚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葛高枫,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下面主要有财务部、技术部和客服部三个部门。投资人在网上通过其公司的网站(“联创财富”)注册成为会员,注册会员需要身份证登记、手机认证及邮箱认证。公司的客服审核这些会员材料并注册。会员注册成功以后就可以在自己的会员账号充值,一般充值可以分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下充值就是直接充值到公司网站上公布的银行账户,一个是民生银行宁波宁海支行62×××48,户名是葛高枫,还有一个是宁波银行北斗支行62×××74,户名葛高枫。另外一个工商银行账户没有在网上公布,这个账户是会员要充值超过10万跟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这个账户的户名也是葛高枫,还有一个支付宝账户13×××15@qq.com,户名葛高枫,以上都是线下充值的账户,其他还有线上充值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一共有11个分别是中移动和包支付、宝付、丰付、贝付、融宝支付,汇潮支付、网银在线、易生支付、国付宝、新生支付、银生宝,会用通过这些第三方平台把钱充进,第三方平台再把钱汇到葛高枫的账户。会员在充值成功以后,他的会员账户里就有相对应的充值金额,然后会员在公司的网站上可以看公司发的标,会员可以根据标书里的内容进行投标,投标一般有几块内容,一是奖励一般是1.2%至6.6%,时间越长奖励越高,标里面的数额会员投满之后就会立即把奖励金额汇到会员的账户里;利息统一都是年利率20%,投标期限到了以后会把利息和本金都汇到会员的账户里,这时候会员可以选择继续投标,也可以提现。会员提现要提出申请,由财务部审核,审核通过以后就由财务把钱汇到会员的银行账户里。其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部分借款人信息,这些借款人信息都是葛高枫自己拿到公司或者通过手机微信发给其,一般就是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款人签字的借条。把这些资料打印出来归档后,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些信息发标,在把借款人的信息上传到网上的时候,公司的工作人员会把借款人的一些信息做一些处理将名字或者身份证号码或者地址抹去。这些借款人的信息资料都是葛高枫自己提供的,其没有去验证过这些借款人的身份,这些身份证是经过公司网站验证的,身份证都是真实的,但标书内容情况不清楚。
3.证人罗某甲(宁波以赛亚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10月份应聘到公司做财务的,公司在网上的网站名称叫“联创财富”,主要业务是网贷,公司法人代表是葛高枫,公司总经理是朱某甲,他主要负责运营这一块,投资人的信息、发标的内容都是由他负责。其负责财务部,主要工作是给投资人划账,还有客服部主要由柴娜负责,客服部主要负责和投资人联系和交流。对于公司的业务流程与朱某甲证言基本一致。其还证实投资人的钱都是充值到葛高枫的银行账户,公司财务无法操作,也不知道葛高枫把钱用于何处。财务部一般在前一天会统计第二天会员应提现金额的总量,其把数据告诉朱某甲,也会发一条短信给葛高枫,葛高枫会把钱汇到银行账号,以便第二天准备给会员提现用。2014年11月26日下午,葛高枫通过朱某甲的手机给所有公司工作人员电话会议,称公司遇到困难,之后朱某甲就统计了一下所有员工的工资以及投资的钱,一共是90余万元,第二天葛高枫把钱汇到工商银行账户,然后财务部负责把钱分掉了。
4.证人何某甲(宁波以赛亚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内容与罗某甲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其还证实2014年11月26日当天,葛高枫通过电话会议说公司遇到困难,转了80万给公司,财务就给公司员工分掉了。
5.证人童某、娄某、应某(“联创财富”系统里显示的借款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述证人均证明不认识叫葛高枫的宁海人,不知道宁波以赛亚公司及“联创财富”的网站,也没有向葛高枫或“联创财富”借过钱。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有相关借条的签名也不是本人所签。
6.证人葛某甲(被告人葛高枫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葛高枫以其的名义在武汉南湖大华小区购置商品房一套,大概是220多万元,钱是葛高枫出的,房产证是其的名字,买房子是其签的字。2014年7月份的时候,葛高枫以其的名义在武汉武昌府广场买了17套商务用房,这些房子也是葛高枫出的钱,买房的时候是其签名。2014年的时候,葛高枫以其的名义在武汉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是葛高枫直接拿其的身份证去买的,这辆车的车牌是鄂a×××××,白色路虎揽胜。当时其的银行卡都是葛高枫在用的,其不知道他把钱转来转去是干什么的。其之前开的一辆宝马x5也是葛高枫出钱买的,后来车子被他卖掉了,买车的钱也被他拿走了。
7.证人罗某乙(被告人葛高枫的妻子)的证言,证明武汉洪山区大华公园南湖世家一套房子其出了30万,其余都是葛高枫出的。葛高枫平时就给其一些生活费,大概每个月5000元,另有两笔10万元打到其银行卡上作为生活费用。其知道他给葛某甲在武汉买了很多房子的事实。
8.证人谷某(宁海县水利局水利总站职员)的证言及请假条及病假诊断书,证明葛某甲一年的工资有10万左右,于2014年11月27日请病假,后来就没来上班。
9.证人王某甲(宁波贷齐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员)的证言及“联创财富”会员资金情况光盘,证明宁波贷齐乐网络技术公司为葛高枫公司制作“联创财富”网站软件,后该公司从“联创财富”网站调取宁波以赛亚公司(“联创财富”)所有会员的账号姓名、投入资金及提现情况。
10.宁波以赛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宁波以赛亚公司于2013年9月6日成立,注册资金500万,投资人为葛高枫、林文武,法定代表人葛高枫,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互联网信息技术、网络设备研发;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装、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站设计;游戏研发;广告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调查。
11.被告人葛高枫的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以及朱某甲的杭州银行账户信息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葛高枫上述银行卡主要用于转入会员的投资款,其中工商银行账户及朱某甲的杭州银行卡还用于会员提现及支付利息、奖励等情况。截止2014年11月27日,民生银行账户余额4219.72元,宁波银行账户余额17.51元,华夏银行账户余额62元,朱某甲杭州银行账户余额为0.29元。截止2014年12月21日工商银行账户余额11564.45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均已被冻结。葛高枫的银行交易记录还证明,葛高枫通过上述银行卡提取现金316万余元,通过购车、银行pos机及刷卡消费等共计1950余万元,转账葛某甲3490700元,转账罗某乙352000元,转账杜鹃226万元等事实。
12.由朱某甲提供的200余名借款人资料及借条信息、情况说明,证明“联创财富”网上发布的标书情况,涉及投标金额1.0487亿,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该部分标书资料中的借款人进行了电话联系,除个别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上,其他所有借款人均已联系并说明均不认识葛高枫其人,也不知道宁波以赛亚公司(“联创财富”),没有向葛高枫本人和以赛亚公司借款过。
13.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罗某乙于2014年9月21日在武汉市购买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一期26栋1单元11层1102室,成交价73万元;葛某甲于2014年3月21日在武汉市购买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一期44栋1单元3-5层1-302室,成交价129.71万元。上述房产已被查封。
14.武汉市武昌府二期西区5号商业栋b座7层1-17号17套公寓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收据、转账凭证、客户基本资料、商品房合同备案清册表及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葛某甲于2014年5月刷卡在武汉市购买武昌府二期西区5号商业栋b座7层1-17号商品房,且系通过向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抵押贷款购买。实际成交价格(依据合同)共计910.64万,银行贷款471.3万。上述房产已被查封。
15.交通银行刷卡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2014年6月22日武汉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3018000元销售宾利飞驰轿车一辆,是以银行刷卡方式购买,车主登记为葛某甲。
16.协助查封通知书、暂扣物品专用票据,证明侦查机关从葛某甲处扣押鄂a×××××白色路虎揽胜一辆,并将葛高枫名下的鄂a×××××长城牌汽车一辆、葛某甲名下的鄂a×××××大众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17.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0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巡逻民警大队民警在金莎国际ktv的k15包房抓获葛高枫。
18.人口信息单,证明葛高枫的身份情况。
19.被告人葛高枫的供述,其供称宁波以赛亚公司于2013年10月份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项目主要是网络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合伙人应智燚,占20%的股份,但于2014年4月份的时候退出,实际其一人经营。联创财富是以赛亚网络公司在网上的名称,主要经营“p2p”业务,做借贷业务的中介公司。公司公布的投资利率一般年利率是20.4%,另外还有奖励,奖励按照标的时间不同来奖励,线下充值,就是银行卡转账还有另外的千分之二的返还奖励,加起来的话总利率大概有3分到4分的月利率。投资人的钱不是直接打给借款人,都是先汇到其个人的账户里集中的,开标以后再由其把钱打给借款人。如果有投资人要提现,就会向公司申请,公司财务和运营审核以后向其汇报资金额,其将提现资金额度打到其工商银行的卡里,工商银行的u盾是放在财务地方的,财务可以在网上操作的,按照提现的申请把钱打给各个投资人。其发给朱某甲的标书内容是真实的,出借给借款人的钱均是现金,没有银行账可查。其名下用于收取网上投资人资金的银行卡在武汉国际广场购物中心多次大额刷卡都是其个人消费,在该购物中心购买衣服、皮包、首饰,具体消费金额以刷卡的记录为准。其在汽车销售公司的刷卡都是个人购买车辆的消费,具体购买的车辆是宝马x6价值79万元、路虎揽胜价值150万、宾利价值300万、宝马6系价值90多万元、大众桑塔纳价值10万、长城越野车价值10万、奥迪a6价值35万,除了路虎和长城越野车还在,其中路虎是挂在父亲葛某甲名下,长城越野是挂在自己名下,其余的都已经卖掉了。其在武昌一共买了17套房子,都是单身公寓,都是放在其父亲葛某甲名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高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葛高枫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葛高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设立“联创财富”网站以及虚假宣传等手段,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募集大量资金;同时,相关银行交易记录及证人证言又证实,葛高枫虚构相关借款人信息,除将募集的部分款项以利息、奖励等返还被害人外,将其余绝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汽车,不仅与其所称投资去向完全不同,且造成被害人的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葛高枫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高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葛高枫违法所得人民币32057549.22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荷春
审 判 员  李雨水
人民陪审员  罗曼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丹娜
附件:下列扣押在案的房产、汽车、钱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1.葛高枫工商银行,账号62×××35,余额11210.21元;
2.葛高枫民生银行,账号62×××48,余额4219.72元;
3.葛高枫宁波银行,账号62×××74,62×××70,余额32.76元;
4.葛高枫华夏银行,账号62×××41,余额62元;
5.葛民荣名下车牌号鄂a×××××路虎牌汽车一辆;
6.罗娟名下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1期26栋1单元1102室房产,权属证号:洪2014015204(罗娟称其出资30万元);
7.葛民荣名下房产18套:
(1)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1期44栋1单元3-5层1302室,权属证号:洪2014005264。
(2)武汉市武昌府二期西区5号商业栋b座7层1-17号,合同备案号:洪130116025、洪130116026、洪130116027、洪130116218、洪130116219、洪130116220、洪130116221、洪130116222、洪130116223、洪130116224、洪130116225、洪130116226、洪130116227、洪130116418、洪130116419、洪130116420、洪130116421。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