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19 刑事警察局為有效阻絕網路電信詐欺犯罪,由打擊詐欺犯罪中心「情資研析小組」分析國內詐騙電話大數據資料庫,根據近期「猜猜我是誰」詐騙類型之發生案件犯罪模式分析,發現有非法「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digital mobile trunk,簡稱dmt)」機房在中、南部地區流竄,分派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辦查緝。警方呼籲,「猜猜我是誰」詐騙案件係以亂槍打鳥方式撥打電話給民眾,佯裝多時不見之好友或親人與被害人通話數日,等取信被害人後加入line好友,再以資金周轉不靈或急需借款等話術進行詐騙。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08-19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刑事警察局分析詐騙電話大數據資料庫 破獲中、南部多處dmt詐欺話務機房案
一、偵辦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刑事警察大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學甲分局、新化分局、麻豆分局及永康分局
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二、查獲時間:113年4月17日及6月27日。
三、查獲地點:臺中市、臺南市及彰化縣。
四、犯 嫌:林○○(89年次、女)及陳○○(79年次、男)等共2人。
五、查獲證物:dmt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8臺、wifi分享器8臺、遠端監視器8臺、手機5支、電信門號申請資料1批、筆記型電腦2臺及主機1臺。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警察局為有效阻絕網路電信詐欺犯罪,由打擊詐欺犯罪中心「情資研析小組」分析國內詐騙電話大數據資料庫,根據近期「猜猜我是誰」詐騙類型之發生案件犯罪模式分析,發現有非法「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digital mobile trunk,簡稱dmt)」機房在中、南部地區流竄,分派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辦查緝。
(二)詐騙集團為避免來話顯示「 」遭民眾警覺而拒接,經由境外機房撥打網路電話透過dmt設備向不特定民眾發話,民眾接獲來電號碼均會顯示國內門號,因而降低戒心遭騙;刑事警察局長期跟監蒐證,鎖定位於臺中市北區某國宅大樓藏有dmt詐騙設備插用人頭卡撥話詐騙民眾,遂立即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忠股檢察官指揮偵辦;於113年4月16日執行拘提搜索,先於林嫌承租臺中市處所查扣dmt設備,並擴大同步搜索位於臺南市、彰化縣及臺中市等其他處所,查扣大量dmt詐騙設備,經溯源追查dmt設備來源,於113年6月27日循線查獲陳嫌到案,另查扣dmt設備及人頭卡電信門號申辦資料等證物,清查165專線報案紀錄,自113年3月起至查獲日止,共有13位民眾接獲該詐騙集團電話而匯款,損失金額達新臺幣1,500萬餘元,全案依涉嫌詐欺罪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三)警方呼籲,「猜猜我是誰」詐騙案件係以亂槍打鳥方式撥打電話給民眾,佯裝多時不見之好友或親人與被害人通話數日,等取信被害人後加入line好友,再以資金周轉不靈或急需借款等話術進行詐騙,民眾如接獲不明電話號碼,聲音聽似久未連絡的親友,要求「重新輸入電話加line時」,就要提高戒心,務必透過其他管道聯繫本人查證,以防詐騙,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165或110專線查證。切勿將個人身分證件等資料交予他人,以免遭不法業者冒名申辦人頭門號供詐騙集團犯罪使用。
2024.8.17 台中市1名婦人落入網路愛情詐騙陷阱,先後7次面交付款共142萬元後,對方又再要求面交100萬元。婦人驚覺被騙,與警方合作逮捕車手,但這名車手竟已77歲,且他也供稱是遭到網路愛情詐騙,是1名女子請他來收款,警方將進一步查證,訊後仍將這名77歲老車手移送法辦。
遭詐婦人與警合作逮車手 77歲車手供稱也遭網路愛情詐騙
員警進入便利商店,馬上控制藍色上衣男子的行動,因為他是詐騙集團車手,不過警方在確認嫌犯身分時發現他持有敬老卡,進一步查證,這名車手竟然已經77歲。
員警問道,「你知道你在做什麼嗎?替誰收錢?」
警方表示,日前接獲李姓婦人報案,她在臉書上認識1名自稱人在國外的骨科醫生,兩人相談甚歡。
婦人為協助對方處理包裹相關費用,到銀行提領142萬元,先後分7次面交給1名自稱代理商的男子,但後來對方又再次要求面交100萬元,婦人這時才驚覺被騙,便與警方合作,在第8次面交時逮捕77歲的翁姓車手。
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長呂倍翠說明,「警方當場逮捕罕見的高齡77歲車手,不過該名翁姓犯嫌向警方供稱,他也是被詐騙集團以網路交友情人欺騙只是幫忙收貨款而已,才會一直面交取款。」
警方調查,這名嫌犯住在新北市,每次都是搭乘高鐵南下面交,不過他供稱也遭到網路愛情詐騙,是1名女子請他來收款,卻莫名其妙就變成了車手。
對於嫌犯說法,警方持保留態度,將調查釐清,訊後仍將他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2024.8.1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被告潘佩君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新聞稿。被告係利用身為各被害人(告訴人)理財專員之身分,佯為被害人提供投資理財規劃、或推薦金融商品之機會,詐取或盜領被害人之款項,此部分業務本屬玉山銀行授權被告處理之特定事務,自屬被告身為理財專員之職權範圍;至於其餘諸如(類)定存、外幣買賣、貸款、辦理網路銀行、金融卡設定約轉帳戶、轉帳提款等,雖非專屬被告理財專員之事項,然被告確係利用其身為理財專員之身分,讓各該被害人誤信被告會為其等之「財產」事項為最佳之理財作為,因而交出金融卡、印鑑、密碼,或提供手機讓被告操作,顯見上開事項,與理財規劃確有密切關聯,且使理財專員之業務易於完成或更為完備;若非被告係以理財專員之身分與被害人聯繫並以上開各事由作為藉口,被害人又豈可能隨便交付印鑑、手機予一般行員,並聽從被告指示簽立文件?足見被告上開各項利用理財專員身分之作為,均已該當所謂「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至明。更何況被告係玉山銀行之理財專員,其職務範圍係以理財規劃為由,向客戶推薦購買玉山銀行之金融商品,使玉山銀行得以獲取手續費或買賣金融商品之價差、存放款之利差,今被告未忠實執行其職務,為圖自己之利益,反利用玉山銀行理財專員之身分,以上開各種事由向被害人施詐,而不執行其理財專員之職務,終至玉山銀行因契約、僱用人責任而需負擔龐大之損害賠償費用,而損害銀行之利益,如僅因被告隨口編纂之謊言非屬其職權事項,即認為並非「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而異其罪名之認定,豈非事理之平?且與銀行法「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等立法目的有違;解釋上自不應以其所為非屬職務範圍內之行為,即反認並非「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故被告之辯護人將銀行法第125條之2「違背其職務」之行為,限縮在只有被告身為理財專員才能處分之事項,而為之辯護云云,為本院所不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被告潘佩君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 : 113-08-15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院113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潘佩君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10時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3、4、5、9、12、15、16、17、24、25、26、27、32、36、40、42所示之罪暨其定執行刑之部分,均撤銷。
潘佩君犯如附表一編號1、3、4、5、9、12、15、16、17、24、25、26、27、32、36、40、4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4、5、9、12、15、16、17、24、25、26、27、32、36、40、4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一編號2、6、7、8、10、11、13、14、18、19、20、21、22、23、28、29、30、31、33、34、35、37、38、39、41)。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貳、 本院判決之事實及理由簡要說明
一、 事實概要:
潘佩君係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之理財專員,負責為銀行客戶提供投資理財諮詢、規劃,以及介紹、銷售玉山銀行代理的基金、保險、etf、海外股票等金融商品,或受理客戶指示辦理投資理財型商品之購買、贖回案件之申請、送件,及依循客戶指示辦理轉帳匯款等業務,為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所稱之銀行職員。詎潘佩君因積欠債務及個人投資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其身分及長期經辦上述業務,深獲客戶信任之機會,分別基於銀行職員背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及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而取財等犯意,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42所示方式盜領或詐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42所示客戶(被害人)之存款(犯罪手法、各別犯意、各編號被害人遭盜領之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42所載),而為違背銀行職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及玉山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且因潘佩君前開違背職務之行為,使玉山銀行依民事契約關係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對上開客戶負連帶賠償責任,致生損害於玉山銀行之利益。
二、 本院認為被告之行為成立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銀行職員背信罪之主要理由:
- 按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所稱「職務」係指職權事務,倘於此流程中有處理非其專責之業務但有密切關連而使其專責業務易於完成或更為完備有所違背者,亦得成立此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意旨參照)。
- 被告係利用身為各被害人(告訴人)理財專員之身分,佯為被害人提供投資理財規劃、或推薦金融商品之機會,詐取或盜領被害人之款項,此部分業務本屬玉山銀行授權被告處理之特定事務,自屬被告身為理財專員之職權範圍;至於其餘諸如(類)定存、外幣買賣、貸款、辦理網路銀行、金融卡設定約轉帳戶、轉帳提款等,雖非專屬被告理財專員之事項,然被告確係利用其身為理財專員之身分,讓各該被害人誤信被告會為其等之「財產」事項為最佳之理財作為,因而交出金融卡、印鑑、密碼,或提供手機讓被告操作,顯見上開事項,與理財規劃確有密切關聯,且使理財專員之業務易於完成或更為完備;若非被告係以理財專員之身分與被害人聯繫並以上開各事由作為藉口,被害人又豈可能隨便交付印鑑、手機予一般行員,並聽從被告指示簽立文件?足見被告上開各項利用理財專員身分之作為,均已該當所謂「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至明。更何況被告係玉山銀行之理財專員,其職務範圍係以理財規劃為由,向客戶推薦購買玉山銀行之金融商品,使玉山銀行得以獲取手續費或買賣金融商品之價差、存放款之利差,今被告未忠實執行其職務,為圖自己之利益,反利用玉山銀行理財專員之身分,以上開各種事由向被害人施詐,而不執行其理財專員之職務,終至玉山銀行因契約、僱用人責任而需負擔龐大之損害賠償費用,而損害銀行之利益,如僅因被告隨口編纂之謊言非屬其職權事項,即認為並非「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而異其罪名之認定,豈非事理之平?且與銀行法「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等立法目的有違;解釋上自不應以其所為非屬職務範圍內之行為,即反認並非「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故被告之辯護人將銀行法第125條之2「違背其職務」之行為,限縮在只有被告身為理財專員才能處分之事項,而為之辯護云云,為本院所不採。
參、 上訴之論斷:
一、 撤銷改判部分
被告之行為應成立銀行法第125條之2之銀行職員背信罪,已如前述,原審將上開罪名限縮於被告身為理財專員之個別職務,而未論以上開銀行法罪名之部分(如下述各編號),實有未恰。檢察官就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3、4、5、9、12、15、16、17、24、25、26、27、32、36、40、42所示部分,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並分別量刑。暨與下述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手法多有重複,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刑相當等,及本院就上開撤銷改判之部分雖依較重之罪名而提高各宣告刑,使得被告定刑之外部界限刑度有所上升,然本院認原審對被告就定刑之處斷,已可反應被告於本案中所為之罪責,爰同與原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
二、 上訴駁回部分:
本院認被告之行為已涉及對於個人財產之犯罪,故其罪數之計算,當以同一監督權下之被害人為計算基準(共42名被害人,論以42罪),故檢察官指稱應依各次盜領之次數論以數罪,為本院所不採,其上訴為無理由。又銀行職員背信罪,立法者並未於構成要件中預設定然反覆實行,本件被告需用款項之原因均係臨時、偶然,顯非基於單一犯意與決意反覆實施,自難就全部犯行均以接續犯或集合犯之一罪論處,故被告之辯護人上訴主張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云云,同無理由,均應駁回。
肆、本案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簡志瑩、陪席法官唐照明、受命法官王俊彥。
2024.8 政府推動打詐新四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洗錢防制法」的制定與修正
推廣「打詐新四法」政策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2024.8 刑事警察局紀錄科 112年刑案統計(2024.7.11)
全般刑案發生與破獲情形:
112 年 1 至 12 月警察機關受理全般刑案當年發生 219,541 件,補報以前年份發生55,727 件(根據報案及偵辦紀錄),破獲當年 206,945 件,破獲積案 60,389 件,與上年同期比較,當年發生數增加 8,581 件,補報以前年份發生增加 1,169 件,破獲當年增加 8,177 件,破獲積案增加 2,424 件。
各類刑案發生百分比:
各類刑案以公共危險案件發生占 17.32% 最多,竊盜案件占 15.27% 次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占 14.27% 再次之,詐欺案件占 12.27% 居第四位。
嫌疑人年齡分析:
以 40 歲到 49 歲占 22.81%為最多,30 歲到 39 歲占 21.32%次之,50 歲到 59 歲占14.54%再次之,24 歲到 29 歲占 13.84%居第四位。
嫌疑人教育程度分析:
以高中畢業占 56.36%最多,國中畢業占 13.62%次之,大專畢業占 12.62%再次之,高中肄業占 4.05%居第四位。
2024.8.13 前女警邱薏瑄被控詐領加班費975元、值勤開警車花費104元加油載男友,一審依2個詐欺罪判刑5月,再依公務員詐欺罪判刑3月,邱女上訴。台北地院今天(13日)開庭,邱女盼法官判她拘役刑,檢察官說原審量刑已合適,建議不必改判。本案9月16日宣判。
前女警「賓利姊」判刑嫌太重 檢批警察犯罪不能比照基層公務員
2024-08-13 14:13 台北即時報導
前女警邱薏瑄被控詐領加班費975元、值勤開警車花費104元加油載男友,一審依2個詐欺罪判刑5月,再依公務員詐欺罪判刑3月,邱女上訴。台北地院今天開庭,邱女盼法官判她拘役刑,檢察官說原審量刑已合適,建議不必改判。本案9月16日宣判。
邱薏瑄另涉貪汙等案,曾羈押禁見,新北地院日前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她有期徒刑11年,還依個資法、偽造文書罪判她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邱女想在詐領加班費、開警車載男友2案中把判決從「有期徒刑」打成「拘役」,法界人士認為,應是著眼於未來貪汙拚得無罪後,個資法及偽文案也圖在二審拚到緩刑,如此即免於入監服刑。
法院今天開庭,邱女的律師王志超說,警員犯詐欺罪是有判拘役的可能,不過,大部分案件在偵查階段即予緩起訴處分,因此網路上難搜索到有關判決。
王志超說,檢方偵辦詐領加班費案本來要給邱女緩起訴,後因貪汙案爆發直接將她起訴,以邱女1079元的犯罪所得,本應可獲得較輕判決,況且邱女自知無法回到警界,已報考不動產營業員訓練,很努力重回社會,請法官輕判。
邱薏瑄說,她從小由外婆帶大,目前跟外婆、媽媽住在台中市,因外婆生病她都會在家照顧外婆,她因一時失慮犯案,現已真心懺悔,目前沒有收入,已報考不動產營業員,在台中也參與教會活動帶領長輩與小孩,也請法官輕判。
公訴檢察官說,一審判決對邱女只是財產權的問題,邱女曾為台北市中山分局員警,法律地位是司法警察,有重要公權力,不能比照基層約聘公務員,且邱女尚有貪汙案在身,一審量刑無不妥適。
現年30歲的邱薏瑄曾風光開賓利車上班,被同仁封為「賓利姊」。警專31期的她結業後分發到中山分局服務;2015年邱女購買3張票搭高鐵,上了列車露出腳趾在座位上自拍po網,還濫查男友車籍、個資,行為不檢已經警政署汰除。
檢察官指控,邱薏瑄2023年3月18日、4月13日兩天應在中山分局警備隊備勤,卻逃勤曠職3小時23分,但仍虛偽報請加班費,2次詐取值班、加班費共975元。
此外,2023年4月13日邱薏瑄的黃姓、林姓友人至中山分局警備隊陪邱女聊天,聊了5到10分鐘,邱女其實沒有公務勤務,卻取得警用巡邏車鑰匙開了18.7公里載送友人到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再駕車返回分局,藉以詐取油料費104元。
2024.8.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於今年3月初線上查獲車手,立即與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第三隊)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溯源偵辦,並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股高玉奇檢察官指揮偵辦。專案小組歷經長時間蒐證後,掌握渠等詐欺暴力犯罪事證,更發現該詐欺水房集團經層層移轉贓款製造多層斷點,再匯集贓款(回水)至水房據點(茶行),最後利用行動水車透過地下賭場將贓款洗白,或透過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等方式製造斷點,並與境外詐欺機房分贓等情。於上揭查獲時地在20處同步執行拘提、搜索,逮捕具幫派背景主嫌詹○○等14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其中主嫌詹○○等8人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另查扣自用小客車、黑莓卡、武士刀、西瓜刀、手銬、手錶、手機、點鈔機、保險箱、討債傳單、金融卡(多名被害人所有)、鋁棒、瓦斯槍鋼瓶、鎮暴槍彈丸等贓證物及不法所得51萬4,500元。全案依涉嫌刑法強盜、詐欺、洗錢防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偵辦,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08-09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黑幫招募未成年車手 茶行私設刑房及水房
一、偵辦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股)、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第三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中壢分局、大園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八隊、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臺北憲兵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
二、查獲時間:113年6月中旬~7月中旬
三、查獲地點:新北市、桃園市等
四、查獲嫌犯:主嫌詹〇〇(88年次)、李○○(91年次)等14人
五、查獲贓證物:新臺幣(下同)51萬4,500元及自用小客車4部(賓士、bmw、toyota alphard)、手機23支、黑莓卡7張、武士刀2支、西瓜刀2支、手錶1支、手銬乙付、點鈔機1臺、保險箱1只、討債傳單、金融卡10張(多名被害人所有)、鋁棒3支、瓦斯槍鋼瓶11瓶、鎮暴槍彈丸1包、電子磅秤、「和氣生財、天道酬勤正義字樣」匾額2塊等贓證物
六、案情摘要:
(一)以天○盟正○會詹○○為首之假檢警詐欺水房集團,以桃園市中壢地區「○○茶行」為據點兼做水房,再透過社群網站或酒店等特種營業場所管道招募多名未成年少年車手出面向被害人取款或提領贓款,並以該據點設置豪華私人招待所,便於吸收車手加入詐欺集團內。期間,集團首惡詹○○懷疑車手疑似黑吃黑,遂指揮幫眾李○○等人強押吳○○等數名車手、車手頭,私行拘禁、關押於據點內並施予凌虐、毆打,最後逼簽本票,偽稱為借款債務糾紛,迄今粗估不法所得至少逾2,500萬餘元。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於今年3月初線上查獲車手,立即與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第三隊)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溯源偵辦,並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股高玉奇檢察官指揮偵辦。專案小組歷經長時間蒐證後,掌握渠等詐欺暴力犯罪事證,更發現該詐欺水房集團經層層移轉贓款製造多層斷點,再匯集贓款(回水)至水房據點(茶行),最後利用行動水車透過地下賭場將贓款洗白,或透過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等方式製造斷點,並與境外詐欺機房分贓等情。於上揭查獲時地在20處同步執行拘提、搜索,逮捕具幫派背景主嫌詹○○等14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其中主嫌詹○○等8人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另查扣自用小客車、黑莓卡、武士刀、西瓜刀、手銬、手錶、手機、點鈔機、保險箱、討債傳單、金融卡(多名被害人所有)、鋁棒、瓦斯槍鋼瓶、鎮暴槍彈丸等贓證物及不法所得51萬4,500元。全案依涉嫌刑法強盜、詐欺、洗錢防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偵辦,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
(三)警方在此重申黑道幫派依附於跨境詐欺、博弈、洗錢等犯罪以牟取龐大犯罪所得,將持續列為重點打擊目標強力掃蕩,並扣押相關不法所得,期能斬斷犯罪組織收入來源,根除其金流命脈,以維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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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行成討債、詐團基地 桃檢起訴天道盟正義會等7人
桃園即時報導
天道盟正義會中壢分會大崙組詹姓組長,自2021年起招募成員組假檢警詐騙集團,以桃園中壢「玖伍茶行」為堂口據點並掌控車手,先後詐得1200萬元,若車手落網繳不出款項,詹等人暴力拘禁車手及車手頭逼吐錢,另從事暴力討債,桃園地檢署偵結,將詹男等7人依加重詐欺、恐嚇取財、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等罪起訴。
起訴指出,24歲詹鋮嶧(原名詹子賢)與20至30歲不等陳男、李男、尹男及林姓3兄弟等成員參與天道盟正義會中壢分會大崙組的犯罪組織,並以桃園市中壢區志廣路「玖伍茶行」為犯罪據點,成員們平時各自分組從事詐騙、暴力討債、經營賭博場所,如各自經營的犯罪事業遇到問題,成員即聚集相互支援,透過38人群組「忍術烏拉巴哈」交流、傳遞各自成員掌握的檢警調辦案訊息規避查緝。
林姓兄弟與王佰億詐團合作,介紹並管理吳姓車手頭、薛姓、劉姓及林姓3少年分別擔任收水手及車手,保證詐款能回繳;今年3月1日上午基隆王姓被害人受騙繳出存簿金融卡,連續3天遭王佰億詐團成員提領57萬後,存簿金融卡交給林姓兄弟再交車手頭指示2少年車手提領25萬,回繳薛姓少年收水手,3月5日上午薛少遭警攔檢查獲。
車手頭因薛少未依約回水上繳,派林少確認,少年當午碰面時遭警逮捕,林少坦承並協助釣出車手頭及管理的林男,上車時遭林發現林少與警方聯絡,林當場毆打少年交出手機及搜索少年身體後丟包台66線逃離,吳、林棄車新竹後搭車與詹男等人會合。
起訴指出,詹組詐團後,2021年9月2日旗下呂姓少年車手因侵吞款項遭詹等綑綁至玖伍茶行凌虐毆打,帶至竹圍漁港時,呂少尿遁跳海逃逸;詹於2022年與邱姓軍人有糾紛,竟趁出庭時在桃檢外持榔頭攻擊邱、企圖擄人,幸經受傷的邱及黃姓教育班長極力抵抗未得逞。詹另指派20歲李男、21歲尹男與呂哲文詐團合作,介紹並管理車手頭、收水手及車手等,詐騙李姓等6名被害人存款簿及金融卡後,由李、尹交給下游車手提領詐騙款項。
吳姓車手頭及薛少分別受詹男及林姓兄弟招募與其他詐團合作,今年3月5日薛少遲未上繳款項,遭詹懷疑車手黑吃黑,要求吳姓車手頭負責,將他強押至玖伍茶行地下室拘禁,輪流遭毆打凌虐,強簽本票借據外,更要求吳借錢償還王、呂2詐團損失,吳向家人求助籌出11萬元,詹指示李先將吳車返還吳家,卻遇警持拘票上門,詹得知後於3月9日深夜11點將吳釋放;詹為追討呂哲文詐團損失,今年4月30日晚間約吳到茶行逼迫賠償損失,吳簽立80萬債務單據才獲釋。
吳男付不款項四處躲債,詹等人於今年5月15日傍晚到吳家恐嚇,聲稱「今日如不交出吳男,就要炸毀吳住家」並拒絕離去,僵持至晚間8點仍未見吳,於是動手砸毀吳嬸麵店物品,中壢警方據報,詹指示尹男謊稱債務糾紛,之後詹等四處張貼吳欠款照片,致吳家人心生畏懼。
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高玉奇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桃園市龜山警分局及刑事局第四大隊於今年6月28日兵分20路執行拘提、搜索,扣得現金70餘萬元、賓士等4輛汽車、手機、黑莓卡、武士刀、西瓜刀、手銬、點鈔機、保險箱、討債傳單、電子磅秤等物,被告詹鋮嶧等6人並經檢察官訊後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檢方認為,詹等7人分別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行使偽造公文書、傷害、成年人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未遂、恐嚇、加重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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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派把桃園茶行當水房吸收未成年當車手 警逮14人
刑事局9日舉行記者會,宣布破獲以天道盟詹姓男子為首的犯罪集團,搜出手機、手銬、棍棒、借據及金融卡等物。中央社記者 113年8月9日
(中央社台北9日電)天道盟詹姓男子與詐騙集團合作,以桃園某茶行當車手水房據點,吸收未成年人擔任車手,車手取贓款後被要求放置在公園廁所內,刻意製造斷點,刑事局獲報逮捕詹男等14人送辦。
刑事警察局今天召開記者會,偵四大隊大隊長丁靖表示,桃園市警察局龜山分局3月間查獲1名車手,研判有集團操控,刑事局獲報後共組專案小組偵辦,查出25歲詹姓男子為首犯罪集團涉重嫌。
刑事局查出,詹姓男子為天道盟旗下分會組長,平時以大桃園為據點,並在中壢開茶行,實則當犯罪集團主要處所,詹男除以討債為生,近期與藏在境外的詐騙集團合作,擔任車手水房團首腦。
警方說,與詹姓男子合作詐騙集團利用假檢警誆騙在台灣的被害人,初步清查,受騙以長者居多,其中一名82歲王姓被害人曾被詐騙2次,第2次受騙是因歹徒假冒承辦案件員警身分。
警方表示,詹姓男子在中壢據點共6層樓,高樓層當招待所、低樓層為刑房和茶行;詹男與詐騙集團合作後,為規避查緝,謊稱可提供錢多事少的工作,利誘未成年及中輟生擔任車手,多數都是單親或家庭環境不佳。
警方查出,詹姓男子教唆未成年車手向被害人取得贓款後,要求放在公園廁所,後續由水房成員前往拿錢,期間不會與車手見面,刻意製造斷點。
此外,詹姓男子會以詐騙款項變少等為由,把人帶往據點以球棒、自稱為家法棍的藤條毆打、凌虐未成年車手,曾因車手被檢警傳喚送辦後,詹男還叫小弟赴法院前毆打被害人。
警方表示,詹姓男子取得贓款後,會透過地下賭場及買虛擬貨幣洗錢,再轉給藏匿境外詐騙集團,初估約10多人被害、總財損約新台幣2500萬元,將持續追緝背後集團。
刑事局專案小組掌握線索多日,日前見時機成熟,赴桃園等處逮捕詹姓男子等14人到案,搜出鋁棒、瓦斯槍等物。警詢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把人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2024.8.9 本案緣為檢警大力掃蕩個人幣商後,周姓主嫌等人竟成立實體虛擬貨幣幣店方式,發起犯罪組織,參與詐欺集團運作,與詐欺集團共同從事加重詐欺、洗錢行為,其等方式為詐騙機房端先將被害人基本資料傳給實體幣店管理人,並引導被害人至幣店開立錢包,幣店員工形式上做kyc及提醒被害人不要被騙,並簽立免責聲明,藉此切割幣店責任,幣店收取現金後,旋將usdt轉入被害人錢包,再由詐騙機房引導被害人將usdt轉投資至假交易平台所指定之錢包,幣店再將被害人交付之現金存入金融帳戶內,結匯後以美金購買usdt洗錢至境外機房,藉此製造資金斷點規避查緝。本案實體幣店每日營業額初估高達3900萬元,且113年間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已高達15億元。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08-09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異界結盟詐團產業鏈 連鎖實體虛幣店遭團滅
壹、偵辦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勤股)、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第八大隊第三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科技偵查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科技偵查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偵查隊)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
貳、查獲時間: 113年(下同)7月10日。
參、查獲地點: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高雄市等地區。
肆、犯罪嫌疑人:幣店負責人周○○(59年次)、周○○(87年次)等23名
伍、查獲贓證物:查扣現金新臺幣(下同)986萬餘元、警示帳戶凍結918萬餘元、奧迪tt汽車1台、手機31支、i pad平板電腦10台、電腦主機13組、點鈔機9台、監視器6組、發票機3台、電子發票1批、sim卡4張、牌價機4台、便條紙9本、員工教學內容2張、接待客人sop 4張、教戰守則5張等證物。
陸、案情摘要:
一、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勤股檢察官段可芳日前偵辦網路投資暨虛擬貨幣詐騙集團案時,發現該集團疑透過實體交易所店面進行洗錢,遂指揮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第八大隊第三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臺北市調查處、臺中市調查處、桃園市調查處、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局資安工作站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溯源偵辦。
二、本案緣為檢警大力掃蕩個人幣商後,周姓主嫌等人竟成立實體虛擬貨幣幣店方式,發起犯罪組織,參與詐欺集團運作,與詐欺集團共同從事加重詐欺、洗錢行為,其等方式為詐騙機房端先將被害人基本資料傳給實體幣店管理人,並引導被害人至幣店開立錢包,幣店員工形式上做kyc及提醒被害人不要被騙,並簽立免責聲明,藉此切割幣店責任,幣店收取現金後,旋將usdt轉入被害人錢包,再由詐騙機房引導被害人將usdt轉投資至假交易平台所指定之錢包,幣店再將被害人交付之現金存入金融帳戶內,結匯後以美金購買usdt洗錢至境外機房,藉此製造資金斷點規避查緝。本案實體幣店每日營業額初估高達3900萬元,且113年間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已高達15億元。
三、專案小組於今(113)年7月10日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及雲林地檢(勤股)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北中南共13處所同步執行搜索,扣得現金約986萬元,另凍結帳戶內現金910萬元,拘提12名被告到案,其中10人經檢察官偵訊後,分別以5萬元至10萬元具保;虛擬貨幣實體店面負責人經檢察官訊問後,向雲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案依組織犯罪、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嫌,解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四、刑事警察局呼籲,投資有賺有賠,保證獲利都是詐騙!遇有任何疑問,請致電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向警察機關尋求協助;刑事局將遵循行政院通過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及新修訂「打詐新四法」,持續強力打擊詐欺、洗錢集團犯罪,以維護民眾權益。
2024.8.6 檢警追查使用「ace王牌交易所」子公司創設可隱匿幣流「alfred wallet」,以收受詐騙贓款的虛擬貨幣實體店面,刑事局電信警察隊今天宣布再掃蕩「ubc」、「幣幣數字」、「哈u」、「鑫富代」等4業者,共6家門市,逮負責人、店員等13人送辦。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08-06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掃蕩全臺收受詐騙贓款虛擬貨幣門市 阻斷不法金流命脈
一、偵辦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贊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鳳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祥股)、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惟股)、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科偵隊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大打詐中心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大偵二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等、屏東縣警察局政府恆春分局、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
二、查獲時間:112年6月16日至113年5月14日。
三、查獲地點: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高雄地區。
四、查獲嫌犯:門市負責人李○○(男,90年次)、吳○○(男,91年次)、孫○○(男,85年次)、張○○(男,77年次)、涂○○(男,64年次)、毛○○(男,81年次)、董○○(男,64年次)、莊○○(男,80年次)等40人。
五、查獲贓證物:現金約新臺幣(下同)475萬元、虛擬貨幣合計約732萬元、動產、不動產約4,000萬元,客戶名冊、帳冊、手機、經銷商監視器主機及硬碟等。
六、案情摘要:
(一)案緣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於去年接獲情資,查獲臺北市萬華區一處「慢○餐食」疑為不法幫派天道盟成員所經營之虛擬貨幣實體門市,並涉嫌為假投資詐騙之洗錢場所;經持續清查,發現有不法集團疑似與詐騙集團勾結,以「a card」實體儲值卡及「alfred wallet」等虛擬貨幣交易系統,販售虛擬貨幣及隱匿幣流,並於全臺廣設實體門市大量收受遭詐騙被害人贓款,企圖偽裝合法以掩飾非法、製造金流斷點而規避法律責任。為擴大偵辦,經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打詐中心)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並報請各管轄地檢署指揮,先向上溯源查獲「alfred wallet」系統商,續查緝「a card」儲值卡印製商「莫○公司」,並循線擴大掃蕩全臺各地之不法虛擬貨幣洗錢門市。
(二)案經專案小組分析「a card」儲值卡通路經銷商資料,發現有大量被害人依詐騙集團指示,前往門市交付現金以購買虛擬貨幣轉出,而許多被害人認為既有實體門市,因此大大降低戒心而遭受詐騙。專案小組自去(112)年6月起至今 (113) 年5月發動數波搜索,分別持臺灣臺北、新北、桃園、臺中、高雄地方法院之搜索票及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查緝主嫌及成員共40餘人到案,查扣現金約475萬元、虛擬貨幣合計約732萬元、動產不動產約4,000萬元,客戶名冊、帳冊、手機、經銷商監視器主機及硬碟等贓證物,涉案經銷商分別於今年6月依詐欺、洗錢等罪嫌移送至新北、桃園、高雄地檢署偵辦。
(三)經調查本案被害人大多是加入來路不明之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後,群組內由詐團成員假扮投顧老師會每日提供股票分析課程,待取得被害人信任,投顧老師即邀請被害人參加虛擬貨幣投資方案,並指示被害人前往指定之虛擬貨幣經銷商門市購買虛擬貨幣而門市人員為企圖卸責,會先讓被害人填寫「反詐騙免責聲明書」,再由門市人員代操作將虛擬貨幣從經銷商轉至詐騙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以創造假交易取信被害人有成功投資。直到該假投資平台消失後,被害人才知被詐騙。案經專案小組掃蕩「慢○餐食」、「米○」、「金○」、「馬○斯」、「u○c」、「幣○數字」、「哈○」、「鑫○代」等數間不法實體虛擬貨幣門市,清查統計遭詐騙之被害人逾300餘人,總財損金額高達4億5,000萬元。
(四)警方呼籲民眾有關假投資手法持續推陳出新,任何來路不明之網路群組,或聲稱可以短期獲取暴利之投資方案管道,務必需多方求證,選擇合法的投資工具才能防止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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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藉阿福錢包還在洗錢 刑局再抄6門市逮13人
前三大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ce王牌交易所」潘姓負責人等人因涉詐騙洗錢被起訴,檢警擴大清查國內虛擬貨幣實體店面,涉嫌使用該交易所子公司創設可隱匿幣流的「alfred wallet(阿福錢包)」系統,勾結詐團收受詐騙贓款,先掃蕩四家業者後,刑事局電信警察隊再掃蕩「ubc」、「幣幣數字」、「哈u」、「鑫富代」等四業者,共六家門市,逮負責人、店員等十三人送辦。
多波掃蕩 破8業者10門市
警方表示,去年底,破獲「慢慢餐食」、「米樂」、「金球」等三家虛擬貨幣實體店面,涉嫌勾結假投資詐騙集團,以「a card」實體儲值卡及「alfred wallet」等虛擬貨幣交易系統,販售虛擬貨幣及隱匿幣流,收受遭詐騙被害人贓款。
經持續擴大掃蕩同樣犯行的不法虛擬貨幣實體店面,除台中警方查獲「馬團斯」虛擬貨幣實體店面外,刑事局電信警察隊今年四、五月再掃蕩「ubc」、「幣幣數字」、「哈u」、「鑫富代」等四業者門市。
幣幣數字、哈u負責人落跑
四家業者中,除「幣幣數字」分別在新北市新莊區、桃園市、新竹市共有三家門市,賴姓負責人出境未到案、員工四人到案,其餘「ubc」、「哈u」、「鑫富代」三家業者皆僅有一家門市,分別在桃園市、新北市三重區與高雄市,當中「ubc」的涂姓負責人、二員工到案,「哈u」負責人通知未到案、一員工到案,「鑫富代」則張姓負責人、四員工到案,分依詐欺、洗錢等罪嫌移送檢方偵辦。
3百多人受害 財損逾4億
警方表示,被害人大多是加入來路不明的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後,群組內由詐團成員假扮投顧老師會每日提供股票分析課程,待取得被害人信任,投顧老師即邀請被害人參加虛擬貨幣投資方案,並指示被害人前往指定的虛擬貨幣經銷商門市購買虛擬貨幣,而門市人員為企圖卸責,會先讓被害人填寫「反詐騙免責聲明書」,再由門市人員代操作將虛擬貨幣從經銷商轉至詐騙集團指定的電子錢包,以創造假交易取信被害人有成功投資,直到該假投資平台消失後,被害人才知被詐騙。
去年6月至今年5月,先後掃盪涉案的「慢慢餐食」等8家虛擬貨幣實體門市業者,經清查統計遭詐騙的被害人逾300餘人,總財損金額高達4億5000萬元。
2024.8.5 又是詐騙集團危害社會!台北市內湖區去年3月發生街頭搶案,謝姓女子等3人到銀行提領500萬元鉅款,竟當街遭多名男子劫走。搶案隔天,策劃搶案的樂團主唱羅元奕也墜樓身亡。檢警發現案情不單純深入追查,原來謝女等3人都是是詐團成員,以投資名義詐騙24人近2000萬元,士林地檢署將謝女等9人起訴,並請法院從重量刑。
去年3月23日詐騙集團成員謝佳宇與文永驊、曾永逸開車到南港銀行領500萬,下午到內湖某銀行提領195萬元,欲離去時遭陳哲銘等人持辣椒水搶走500萬元。至於搶案當天下午,陳男、莊男、黃男、黎男等4人同步落網,而策劃搶劫的羅男在搶案隔天墜樓身亡,弘仁會李男在逃亡2個月後也落網。
檢警調查,廖軒政2023年3月之前已組織詐團,成員有「嘻哈歌手」羅元奕、謝佳宇、文永驊等多人,由文男擔任「車手頭」,詐團還另成立公司洗錢。
2023年3月23日,羅男得知,集團成員文男將搭載謝女、曾男前往南港、內湖的銀行分別提領500萬元、195萬元的消息後,透過通訊軟體聯絡「弘仁會」李男、陳男等人組6人強盜集團,趁勢在街頭搶走謝女提領的500萬元。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24名被害人被廖男等9人(不含已歿羅男)以投資名義誆騙共1958萬4000元,依《組織犯罪條例》、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等罪起訴。其中,廖男為詐團主謀,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內湖5百萬搶案」原來是詐團車手搞公司戶洗錢 9人遭起訴
台北市內湖去年發生5百萬元搶案,士林地檢署追查金流查出詐團車手「黑吃黑」,被害女子謝佳宇也是詐團成員,利用空殼公司帳戶作為詐團洗錢帳戶,事先拍下影片證明資金往來,提領鉅款時技巧性躲避行員、警方關懷詢問,涉詐24人,不法獲利逾1640萬元。士林地檢署偵結,依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罪嫌,起訴主嫌廖軒政等9人。
起訴指出,詐騙集團「車手主嫌」廖軒政,去年涉指揮車手團犯罪,透過男子李浩淵、車手頭文永驊,找來車手曾宇逸設立一家空殼公司「捷仁文創」並登記公司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存摺都上繳,供詐團洗錢。車手們一層層招募成員,交出自己的金融帳戶,作為「捷仁文創」公司戶,轉帳洗錢的第二層帳戶,再提領鉅款給詐團。
女車手謝佳宇涉提供自身國泰世華、第一銀行帳戶給詐團,2023年3月23日,接受詐團分別轉匯5百萬、195萬元。當天下午1時許,文永驊開車載著謝佳宇,到國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5百萬元,2時許轉往第一銀行新湖分行提領195萬元,隨即當街遭竹聯幫弘仁會李子軒的強盜集團搶走500萬元,當天下午警方在新北瑞芳區台2丙線19公里處破案,李等人狼狽落網。
士檢查出,弘仁會李子軒、陳哲銘、莊逸辰、黎業鵬及黃偉傑等人,受已故「嘻哈歌手」羅元奕指示強盜贓款,案發隔天,羅元奕從北市信義區某12樓頂樓墜樓身亡,李等5人去年12月一審遭依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7年6月至8年不等徒刑。
士檢追查,被害人謝佳宇及捷仁文創金錢流向,從中發現2023年3月20日至23日間,捷仁文創公司戶有多筆金流轉匯,疑似是詐騙贓款流向。檢方查出,集團車手涉「拍影片、簽本票」,作假佯裝說明資金流向,假裝是向捷仁文創借款,聲稱是合法金流,用以躲避銀行行員關懷提問,及警察盤查,車手成員林姿儀甚至交代遇到警察盤查要「強硬一點!」。
檢察官查出,曾宇逸先後提領340萬元及410萬元;楊巳霆提領480萬元;花鼎杰用自身網銀帳號轉帳152萬5000元、14萬7500元給捷仁文創,隔天又臨櫃提領58萬元;鐘志宇提領87萬元;謝佳宇提醒695萬後遭強盜500萬元,不法贓款上繳給詐團。
檢方認定,此車手團提領款項,配合其他詐團詐騙行騙,被害人24人,不法所得逾1640萬元,廖軒政涉府主持、指揮組織罪;李浩淵涉幫助指揮組織犯罪、加重詐欺罪;車手林姿儀、文永驊、曾宇逸、楊巳霆、謝佳宇涉參與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罪;花鼎杰涉加重詐欺罪;鐘志宇涉一般洗錢罪,依法起訴,建請從重量刑,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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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500萬搶案 檢揪出詐團黑吃黑
台北市內湖區去年發生五百萬元強盜案,士林地檢署查出全案是詐團「黑吃黑」,被害女子謝佳宇就是詐團車手,依指示提領鉅款時,遭同集團成員「嘻哈歌手」羅元奕教唆竹聯幫弘仁會分子當街打劫。全案依組織犯罪、詐欺等罪起訴主嫌廖軒政和謝女共九人,羅元奕因死亡,不起訴處分。
起訴指出,廖軒政去年涉指揮車手團,夥同共犯李浩淵、林姿儀、車手頭文永驊,找車手曾宇逸設立空殼公司「捷仁文創」,登記公司金融帳戶供詐團洗錢。集團層層招募新車手,交出自己金融帳戶,當作轉帳洗錢第二層帳戶,其中曾宇逸、楊巳霆、花鼎杰、鐘志宇、謝佳宇等車手,分別提領十多萬元至五百萬元不等贓款上繳詐團。
去年三月廿三日,謝佳宇接受詐團從捷仁文創轉帳至個人戶,當天下午由文永驊開車載往國泰銀行南港分行提領五百萬元,再轉往第一銀行新湖分行提領一九五萬元,當街遭竹聯幫弘仁會李子軒等人搶走五百萬元。
李等人當日逃往新北瑞芳區即落網,案發隔天羅元奕墜樓身亡,被查出也是集團成員,涉嫌教唆「黑吃黑」。李等人去年一審被依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判七年六月至八年不等徒刑。
士檢追查金流,查出捷仁文創在強盜案前三天有多筆金流轉匯,疑為詐騙贓款;車手們事前「拍影片、簽本票」,影片中謊稱向捷仁文創借款,聲稱是合法金流,用來躲避銀行行員關懷提問及警察盤查。
其中林姿儀甚至交代遇到警察盤查要「強硬一點」。廖則在強盜案時有幫忙找律師。
檢方認定,廖涉主持指揮車手團提領款項,配合其他詐團行騙,被害人廿四人,不法所得逾一六四○萬元,依法起訴建請從重量刑;其餘八人涉犯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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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曝!內湖女富商領500萬遭劫 嘻哈歌手墜樓亡 全是詐團成員
真相大白!北市謝姓女富商在文姓等男子護駕到銀行提款,卻遭多名男子持辣椒水劫走。翌日,幕後主謀樂團羅姓主唱墜樓亡,弘仁會大哥李子軒遭逮,5人被判處8年不等有期徒刑。檢警認案情不單純,深入追查,發現被害謝女與文男為同一個詐團成員,以投資名義詐騙24名民眾逾千萬,士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組織犯罪等罪起訴9人。
去年3月23日謝佳宇「女富商」與文永驊、曾永逸開車到南港銀行領500萬,下午到內湖某銀行提領195萬元,欲離去時遭陳哲銘等人持辣椒水搶走500萬元,陳男等人得手後逃逸,在瑞芳狼狽落網,5月23日弘仁會23歲李子軒在三重遭逮捕。
今年10月法院開庭,李子軒、陳哲銘、莊逸辰、黃偉傑、黎業鵬不否認犯行,「女富商」謝女出庭作證向媒體稱「至今仍不知道為何有人要搶她的錢」,且遭搶的錢都是向朋友借的,準備開車行,自己不是什麼富商,如今無法開店只能當一般上班族。
去年12月21日法院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 ,判處李子軒、陳哲銘、莊逸辰、黃偉傑、黎業鵬各有期徒刑8年、7年8月、7年6月、7年10月、7年8月,扣案辣椒噴霧1瓶,犯罪所得500萬元沒收。至於,黎另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檢警認這起搶案可能是「黑吃黑」,經抽絲剝繭調查,發現男子廖軒政2023年3月前找來文永驊、「嘻哈歌手」羅元奕、楊巳霆、曾永逸、謝佳宇等人組成詐騙集團,由文男擔任「車手頭」,李皓淵受廖指揮,陪同曾永逸登記捷仁文創公司方便洗錢,李再將公司提款卡等交給收帳的林姿儀,各自再招募花、鐘姓男子等人負責提款,將得手的「黑錢」透過文男、林女、廖男繳回詐欺集團。
文男指出,3月23日搶案發生當天他開車載曾男、謝女到銀行領錢,謝女若順利提款695萬,可以拿20至30萬報酬,曾說,強盜案發生後,他到北市民權東路某辦公室,與文、謝、林串證。
楊巳霆表示,3月22日,文男就開車載他到銀行領2次錢,首次300萬、第2次180萬,第2次行員還有找警察來,警察還護送他到文男提供的南港車行。
一度被誤認是女富商的謝女說,搶案當天,文男要她向行員說「領500萬是要做二手車買賣」,沒想到第2家銀行領到195萬就被搶,文男也曾表示,搶案可能跟曾永逸有關,因為曾是羅元奕小弟,後來到北市某處,現場有很多人到,包括執行搶案的人,當天是為了要串供。
檢察官調查後,認定24名被害人被廖男等9人(不含已歿羅男)以投資名義誆騙共1958萬4000元,依組織犯罪條例、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等罪,依法起訴,審酌廖男主持及指揮本案詐團提領款項組織,配合其他詐團成員向被害人詐欺,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及社會金融秩序甚鉅,其情節及惡性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昭炯戒;其餘林、文等7名被告,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罰,沒收扣案物品手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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