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頒令中國恒大清盤 官指嚴重資不抵債、提出新重組方案欠細節
呈請方為薩摩亞註冊公司
代表為特首選委連浩民
呈請人為 top shine global limited of intershore consult (samoa) limited(佳盛環球),該公司為太平洋島國薩摩亞註冊的公司,於 2022 年 6 月以債權人身份,向中國恒大集團提出清盤呈請。
恒大公告指,呈請人是由連浩民代表。翻查恒大 2021 年發出的公告,「佳盛環球」的實益擁有人為連浩民。連現時為香港上市「hke holdings」(1726)的董事會主席,據 2023 年 10 月發出的年報,連 31 歲,是大聖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大聖集團」)的創始人。
翻查紀錄,連於 2021 年自動當選基層社團界別特首選委,亦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全國青聯)第十三屆委員會委員、九龍社團聯會第九屆首席會長。
判詞:恒大嚴重資不抵債
法官陳靜芬周一下午頒下判詞解釋理據。判詞提及,恒大的離岸負債(offshore liabilities)共涉約 253.58 億美元,在岸負債(onshore liabilities)共涉約 169.33 億美元。
判詞指,恒大需於 2022 年 4 月 18 日或之前,向呈請人支付約 8.62 億港元的金額,惟未有遵守協議。判詞又指,不爭議的是恒大嚴重資不抵債(grossly insolvent),且無法償還債務。
判詞續指,根據恒大於 2023 年 9 月 26 日發佈的 2023 年中期報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恒大的總資產(total assets)約為 1.74 萬億人民幣,而其負債總額(total liabilities)為 2.38 萬億元人民幣,可見恒大無力償還債務。
判詞指恒大所提重組方案欠細節
判詞引述債權人臨時小組一方指,認為需要下令恒大清盤,指恒大未能提供所承諾的資訊,及製定可行的重組方案時缺乏誠意(lack of good faith)。小組一方又指,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法院才可以推遲清盤申請,條件包括有重組方案;有資金提供予重組方案;且方案有時間表。但小組一方指,這些條件均不存在。
法官表示同意小組一方的說法,又指於上周五(26 日)才收到恒大一方申請,要求延期 3 個月,以推進新修訂的重組方案,且於前一日才將方案提供予債權人臨時小組。法官指,恒大一方對於延期沒有提供任何解釋,僅籠統表示需時平衡一系列因素,制定一個獲得債權人支持的計劃。
法官指,新的重組方案,說不上是完整的重組方案,例如原本把債權人分作「a 類」、「c 類」,改為只有一類債權人等。法官又稱,恒大提出新的重組方案,只提出一般想法,欠缺細節,如針對「a 類」、「c 類」的債權人的權利差異,質疑是否有適當理據視為同一類債權人等。
官指法庭頒令清盤
債權人利益或有更好保障
法官指,是次呈請由 2022 年 6 月起,經歷 6 次聆訊,歷時逾 19 個月,看不到有任何適當理由批准再延期。法官又認為,如果法庭頒令恒大清盤,債權人的利益或會有更好的保障,因獨立的清盤人可以控制公司及保障其資產,審查和製定重組方案,並提出建議。
法官又稱,公司在被勒令清盤後,提出實施債務重組的計畫,並非不常見,且對公司而言,可以脫離被董事局主席許家印控制。法官指,許因涉嫌違法而被監視居住(mandatory measures),指許是公司發行新債務工具,或新股的障礙之一。
清盤人稱清盤令只針對恒大母公司
附屬公司不受影響
案件另於下午進行規管命令的聆訊,法官下令委任安邁企業顧問公司(alvarez & marsal)的黃詠詩及 edward simon middleton 為清盤人。兩人在聆訊完結後於高等法院門外見記者。
安邁香港董事總經理黃詠詩稱,在清盤程序框架內,會考慮任何可行的重組方案,團隊將與恒大現有管理層開會,了解公司狀況和商討下一步的工作,希望能達成解決方案,盡可能減少對所有利益持分者的影響。黃又指會以謙遜的態度擔任清盤人,盡全力令恒大集團的業務持續運作。
黃續稱,首要任務是盡可能地保留、重組或繼續營運恒大的業務,「有系統地保留恒大嘅價值」,並增加債權人和其他權益人可獲還款的機會。
她強調,現時法院的清盤令只針對中國恒大集團的母公司,恒大旗下附屬公司,尤其在中國內地營運的公司,不會受到直接影響。
hccw2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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